【109-1弱勢助學第1次公告】申辦期限自8月3日起至10月08日止

注意事項:

  1. 若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例如: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限擇一項提出申請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不在此限
  2. 其餘未盡事宜,請參閱生輔組網頁說明,或撥打校內分機212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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