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弱勢助學第1次公告】申辦期限自8月3日起至10月08日止
注意事項:
- 若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例如: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限擇一項提出 申請 (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不在此限)。 - 其餘未盡事宜,請參閱生輔組網頁說明,
或撥打校內分機212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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