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弱勢助學-校外租金補貼第1次公告】申辦期限9月12日起至10月15日止
學務處生輔組 | 行政公告 | 陳家慧 | ext.2126 | 2019/09/11
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
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
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申請期限:108年9月12日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所在縣市租金
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
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
臺北市 |
1,800 元 |
新北市 |
1,600 元 |
桃園市 |
1,600 元 |
臺中市 |
1,500 元 |
臺南市 |
1,350 元 |
高雄市 |
1,450 元 |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
1,350 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200 元 |
(四)辦理方式:
由學生主動提出申請,請備妥下列文件,於10月15日前繳至學務處生輔組柯富榮先生。
1、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請自行下載附件一)
2、租賃契約影本。(學校審核原則請參閱附件二)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學校審核原則請參閱附件三)
註: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五)經費撥付: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經審核並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月
5日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六)備註:
1、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
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
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
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
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
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
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