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弱勢助學-校外租金補貼第1次公告】申辦期限9月12日起至10月15日止

【108-1弱勢助學-校外租金補貼第1次公告】申辦期限9月12日起至10月15日止

學務處生輔組 | 行政公告 | 陳家慧 | ext.2126 | 2019/09/11

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
     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
     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申請期限:108年9月12日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所在縣市租金
   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
   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南投縣、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四)辦理方式:
   由學生主動提出申請,請備妥下列文件,於10月15日前繳至學務處生輔組柯富榮先生。
   1、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請自行下載附件一)
   2、租賃契約影本。(學校審核原則請參閱附件二)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學校審核原則請參閱附件三)
   註: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五)經費撥付: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經審核並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月
   5日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六)備註:
   1、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
      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
       
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
       金
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
       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
       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
       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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